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為適應國家機構改革進行第四次修正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今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主題是
“堅持預防為主 守護職業健康”
下面,給大家做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內容的小科普。
1.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什么是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目前共10類132種,具體分類為: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
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
職業性腫瘤,11種
職業性皮膚病,9種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
職業性傳染病,5種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
職業性眼病,3種
其他職業病,3種
4.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5.職業健康檢查與普通體檢有什么區別?
職業健康檢查不同于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是根據個人身體健康情況而設定體檢項目進行的體檢,有一定的隨意性。而職業健康檢查則是法律規定必須開展的,其體檢項目及周期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緊密相關,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6.勞動者如何判斷自己患的是不是職業病?可通過以下四個條件進行判斷:
1.必須有勞動關系,患病者應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等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7.如何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申請職業病診斷需攜帶以下材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8.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職業健康權,即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即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檢舉權、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作業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民主管理權,即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9.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什么?
1.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0.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患者,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患者的勞動合同;
5.職業病患者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責任編輯 | 祝心韻
校 對 | 張 穎
一 審 | 朱亞平
二 審 | 王海波
三 審 | 李映坤
文稿來源 | 公共衛生科 曾雪純